李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2008年挂号结婚,2016年5月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诉称男方婚后出轨,并育有一私生子,要求判定离婚并切割夫妻共同产业。 本案双方争议的产业主要为怀柔区的一处价值800万元的别墅。男方曾于2015年3月给女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因男方出轨并育有私生子,将大部分夫妻共同产业归女方一切,其间与涉案别墅相关内容为:“北京市怀柔区别墅50%产权归女方一切”。涉案房子原挂号为双方共同共有,2015年6月即男方出具《保证书》后双方将涉案房子一切权改变挂号为女方单独一切。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保证书》为夫妻产业约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明,是合法有效的,结合《保证书》出具之后的一切权改变挂号行为,应当视为男方放弃了涉案房子的一切权,因而判定涉案房子归女方个人一切,且女方*向男方支付任何补偿款。 男方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了上诉。靳双权律师作为男方的离婚代理律师参加了诉讼的审理,律师围绕出具保证书的意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行为的法令结果,房子管理部门具体的挂号形式要求及离婚期间双方的协商过程等一系列依据,充分说明了涉案房子男方仍享有50%的一切权比例。 判定结果:二审法院判定涉案房子归男方一切,男方支付女方房子价值一半的补偿400万元。 律师剖析: 本案关键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挂号为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改变登记至一方名下的法令结果。律师以为,双方改变挂号的意图系为维护婚姻关系的安稳,且庭审中女方称其时过户系为防止婚外*三者发现男方名下有房产,携子来争产业故做了改变挂号。因而该改变挂号不能视为男方对自己产业比例的放弃,且《保证书》清晰写明,涉案房产50%产权归女方一切,即别的50%应归男方一切。另,房管部门在改变挂号时有固定的文件内容的要求,归一方单独一切的表述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综上,二审法院支撑了男方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