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结婚后,一起出资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产权挂号在10岁*生子名下,当时没有书面约好房产权挂号或赠与事宜;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提起离婚,关于此商品房产业分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张某以为此房子产权已挂号为*生子,则应该归*生子;但王某以为购买房子资金是夫妻一起出资,仅是挂号在*生子名下,此商品房仍应属于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分配。 法令分析 思路一:张某与王某出资以未成年*生子之名购房,并将所购房子挂号在其名下,能够为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产业赠与,且此商品房现已交付、办理产权挂号视为赠与联系建立并实行,该房子产权应属于*生子。 思路二:因未成年*生子没有实践出资,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签约、产权挂号等法令行为,尽管房子产权挂号在*生子名下,但张某与王某夫妻两边在出资购房时并无书面约好出资、产权挂号或赠与事宜,应审查真实意思和相关证据,区别两种状况予以认定: 1、如果张某与王某夫妻的真实意思是将资金赠与*生子,并代*生子进行购房、挂号,则离婚时也应确认将该房子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产业,并由监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监护管理; 2、如果张某与王某真实意思并不是将资金或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仅是借*生子名义购房、挂号,则离婚时应将该房子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处理。 律师建议: 赠与合同能够不采用书面形式,可是赠与房产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和*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经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别人的行为。”